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抽查方式 | 抽查内容 | 备注 |
1 | 粮食库存检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郑州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第五条: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市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承储单位、调整和储存安全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 | 郑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粮食收储企业 | 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 1次/年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 1、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2、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结合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3、储备粮轮换情况;4、企业安全储粮、安全生产等情况;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
2 | 粮食收购活动监督检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 郑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 | 1次/年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 1、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情况;2、粮食收购资格情况;3、执行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情况;4、开展粮食收购政策宣传、验质检斤、粮款支付、报送收购进度等工作情况;5、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主体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和国家临时收储政策等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情况;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
3 | 市级储备粮监督检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郑州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第五条: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市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承储单位、调整和储存安全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 | 郑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 | 15% | 1次/年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 1、执行市级储备粮收购、轮换、销售、动用计划情况;2、执行市政府文件有关市级储备粮经营范围规定的情况;3、市级储备粮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4、市级储备粮库存质量安全;5、市级储备粮储存安全情况;6、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 |
4 | 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督检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郑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政策性粮食承担企业 | 3% | 1次/年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 1、在粮食销售出库过程中是否掺杂使假;2、是否向买方额外索要收取其他费用问题;3、是否不按照交易细则和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及时交割;4、是否设置障碍或以各种借口拖延阻挠出库等;5、买方企业是否执行政策规定、交易规则,是否违背诚信、歪曲事实导致出库纠纷及违约、毁约等;6、其他政策性粮食任务执行情况。 | 同时结合当年全省市场交易情况确定是否开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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