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郑州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行政执法服务当前重点经济工作的通知》(郑法政办〔2022〕11号)要求,现将我局行政执法直接适用的《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和《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予以公布。
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领域轻微违法行为 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 | |||
序号 | 行为名称 | 设定依据 | 免于处罚情形 |
1 |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的行为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五项。 |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7天以内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经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 |
2 | 无主观过错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 当事人有足够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处罚情形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 1 | 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行为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经责令改正后,可以从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1项 |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 | |
2 | 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的行为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 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经责令改正后,可以从轻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4项,轻微违法行为 |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 | ||
3 |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行为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款 |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经责令改正后,可以从轻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9项,一般违法行为 |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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