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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我市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来源:本站  时间:2021-11-23 08:49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我市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工作,根据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指导意见(试行)》(豫粮文〔2021〕123号),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关于建立我市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制定依据
《关于建立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指导意见(试行)》(豫粮文〔2021〕123号)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
三、总体框架
《意见》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监督检查、具体要求五项内容:
指导思想部分确定了《意见》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重要讲话精神,以保障市场稳定、应对突发事件、确保全市粮食安全、服务产业发展为目标,按照“总量合理、渐进到位、政策引导、压实责任”的原则,建立我市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
基本原则部分明确了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功能定位和建立机制。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是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依据法律法规明确的社会责任所建立的成品粮库存,是地方政府稳定粮食市场、防范市场风险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物质基础,承担调节区域粮食市场供求和应对局部突发事件等任务。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辖区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建立工作,区县(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粮食加工企业经营状况、加工能力、仓储条件等因素,确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的主体。
工作目标部分明确了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实施范围、储备规模和时间节点。原则上日处理小麦、稻谷能力达到200吨以上的面粉、大米加工企业均应建立社会责任储备;社会责任储备规模为企业上一年度日均实际成品粮加工量的20%。按照“先试点、后展开”的原则,日处理小麦、稻谷能力达到500吨以上的面粉、大米加工企业作为试点企业,在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建立社会责任储备工作。从2022年起,按照“先面粉、后大米”的顺序,所有符合条件的面粉加工企业应在2023年底之前完成建立社会责任储备,所有符合条件的大米加工企业应在2024年底之前完成建立社会责任储备。
监督检查部分规定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承担社会责任储备企业的责任,以及针对各种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具体要求部分主要从加强储备管理、规范储备动用、落实保障措施三个方面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作了相关要求。一是明确了加工企业的主体责任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责任,加工企业应做到品种、数量、质量、存储地点“四落实”。不得擅自动用或改变社会责任储备用途,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社会责任储备或流向口粮市场。社会责任储备由企业按照“等量替换”的原则实行自主动态轮换;二是明确了社会责任储备的动用程序;三是提出了各区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从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策支持、明确动用补偿三个方面保障社会责任储备的建立和企业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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